名称:消防维保检测服务 服务范围:云南交通运输职业学院(云南交通技师学院)所有经过消防验收移交使用并已过质保期的消防自动控制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材料维护保养,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门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灭火器等。合同签订后1年内每天24小时维护保养和故障应急排除服务,对学院消防安全进行专业评估,出具专业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服务要求: 1.除不能预见的自然原因和不可抗力引起的灾害外,需确保所有服务范围内消防安全,确保师生生命、财产不受火灾事故侵害,确保学校教学资源、设施消防安全,确保校园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受火灾事故的干扰和影响。 2.人员配置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根据岗位服务要求配备足额的维保人员2名,提供入住派驻维保人员设置情况。乙方应按照合同法与所聘用的维保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维保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如需更换,应征得甲方同意。 (2)维保人员的配置,具有《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应交相关部门存档,如在合同履行期间所派驻的维护人员与送交存档的不一致,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维护资格),维保人员应心理健康、思品端正,无政治问题和犯罪记录;身体健康(须提供二甲以上医的健康证明材料),无抑郁症、精神分裂证等心理问题。 (3)维保设备配置,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服务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五次修订)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2002年5月1日施行) 3.《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2009年10月19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云南省消防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编号:000273) 6.《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4年7月发布,2014年12月1日施行) 7.《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67号)(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8.《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院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教办[2007]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