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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9-01-05 发布作者:云南交通运输职业学院浏览量: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

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资金管理,落实省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改革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9号)等科研经费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厅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经费(以下简称为:项目经费)是指用于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国家、省(部)财政补助经费,单位自筹和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列支的研究试验费和其他渠道来源经费等。

第三条  引导和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全行业各单位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以提高全行业R&D经费投入比例。交通运输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1%以上,力争省属国有骨干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2%

第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和承担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厅科技创新示范专项经费补助、国家、省(部)项目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方式。

(二)科学安排,优化配置。要严格按照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三)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四)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项目经费按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成本核算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

(一)科技创新示范专项经费补助:指对于已经厅审定立项的研发和推广项目,厅给予经费补助。

(二)国家、省(部)项目配套经费:指对于争取到科技部、交通运输部、省科技厅等部门支持的科技创新示范项目,按任务书规定厅给予配套经费。

(三)自筹经费:指对于已经厅审定列入厅科技研发和推广、示范的项目,从工程研究实验费或单位自筹资金等渠道开支的经费。

第六条 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管理和决算管理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厅资财部门管理职责

1.负责审核和上报厅年度科技创新专项和政府采购科技服务项目的经费总预算;

2.会同科技部门审定并下达科技创新示范专项资金补助计划项目年度经费;

3.会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厅科技部门管理职责

1.负责年度科技创新示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计划安排;

2.组织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估与评审;

3.提出政府采购的科技创新服务项目,并作为项目采购人按规定完成项目采购;

4.配合财务和审计部门,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其他与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保证方管理职责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督促落实项目自筹经费;

2.按照厅财务部门、科技部门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3.负责对科技创新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职责

1.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2.负责落实项目自筹经费;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按照经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开支,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5.负责统筹各参加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提供项目经费支出的汇总资料;

6.接受科技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管理费、绩效等。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实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评审验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云南省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非在职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开发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标准如下: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般为800/·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为600/·次;

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参照会议形式组织咨询标准的20%-50%执行。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

(一)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不得提取单位管理费和改变用途。

(二)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间接费用核定比例: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科技创新示范项目费按采购合同书约定和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一个以上单位承担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与各参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事前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约定资金开支范围,及时拨付资金,不得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

第四章 预算申报与核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实行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申报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和有关要求编制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二)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提供落实证明材料。

(三)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总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合并进行。在项目可行性报告评审时专家组中应有一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专项审查。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

(一)综合评审经费预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合理性。

(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

(一)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经费预算评审意见,编制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年度科技创新示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按审批程序下达。

(二)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的有关内容根据研究大纲的经费预算评审意见确定。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执行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预算开支,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非预算支出。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目的不同渠道的经费应当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书规定及时落实配套资金。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研究工作实际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自行调剂。在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如采购需要发生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需求内容,同时报厅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平台建设、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前期研究、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结算方式。

(一)项目承担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和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采用公务卡或非现金方式结算。

(二)项目研究过程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和确因需要临时聘用人员报销劳务费的报销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求的内部报销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度,加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215日前向厅报送的项目执行情况中,应当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科研专用设备购置费用原则上只能在第一承担单位预算中列支,并由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组织采购和完善入账手续,各项目合作单位具有使用权,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归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科技创新示范项目任务书和合作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厅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调配用于相关科技研究开发和组织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在向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同时,提交《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经费决算书》(附件1)。财务验收采取组织财务专家参与项目验收组专司财务检查方式进行。项目研究总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应提供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明确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情况的合理、合规和合法性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经费预算、决算表及决算编制说明;

(二)项目经费专项收支情况,提供财会软件上的项目专项核算的经费收支明细账,经费决算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鲜章;

(三)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合作单位开具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单位鲜章。

第三十条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决算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经费的;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按照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项目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厅通过执行情况检查、验收评审、专项审计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按照《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附件2)填报。

第三十三条  厅建立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信用机制,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记录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制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厅将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厅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的资格,向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在行业进行公告,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执行后,若与国家和省(部)新出台的相关科技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经费决算书

2.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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